重症医学科建设及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 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 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 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 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 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 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 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 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 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 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 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 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 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 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 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 用。 第十二条 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 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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