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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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须接受岗前体检 2015-01-19 上海市人社局 劳动法苑 劳动法苑 案情简介: 张某系安徽省人,于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工 作,后在家从事务农。2010年7月,张某进入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装 框工作,该岗位不接触粉尘,公司也未安排对其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2012 年3月开始转做喷粉工作,公司仍未安排对其进行职业病岗位入职前的健康检 查,该工作接触树脂粉尘、少量钛白粉尘。在转岗后的同年5月,公司组织全体 喷漆工、喷粉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因发现张某“肺部异常、右上大阴影”, 医院单独要求张某复查。2012年9月12日张某入院治疗,11月9日被诊断为“煤 工尘肺叁期”,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写 明:“工作单位: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载明其职业接触史中现该小 煤矿已关闭。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张某系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不同意申 请工伤。张某认为公司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入职前体检且查出时已在公司从事可能 接触粉尘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故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某所患疾病是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情形,做出认定工伤 的决定。 争议焦点: 张某在当地煤矿工作期间可能就已患上职业病,现煤矿已关闭,无法追溯其 职业病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现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安排员工进行岗前体检, 就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 该公司认定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1、认定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公司认为张某在2005年至2009年在当地煤矿从事井下运煤、运矿渣 的工作经历,导致张某在当时已经患上职业病,这一点在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 治院出具的《上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的职业接触史也有提及。 (2)公司不存在致煤工尘肺的职业危害源,且张某进单位后前期从事的工 作根本不接触粉尘,仅在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前两个月转岗后才接触粉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