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