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海南省各级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

海南省各级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_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__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错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__的 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裁决、决定、处理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 当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海口海事__办案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 行职责,恪尽职守,公正裁判、裁决和处理。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人民__审判、执行、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诉讼案件,而拒不受理的; (二)__刑事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定罪量刑错 误的; (三)依照民事诉讼程序__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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