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行量平安监督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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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8年10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 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 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 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 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 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 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 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 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 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 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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