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根底上, 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租赁车辆根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平安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 修工具。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 用于非法营运活动,详细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 表》。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 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 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 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效劳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 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 合同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