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厂租赁合同
猪厂租赁合同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
猪厂租赁合同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发展,无精力、人力经营管理养猪场,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 场(场地)出租给乙方。为了满足乙方发展生产的需要,甲乙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签订本租赁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大竹县黄家乡永富力山养猪场出租 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 同意; 2.租赁期限为肆年,即2012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 方有优先权。 3.该租赁物为包括生猪饲养棚,平房(办公及宿舍),年 租金总计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贰个月支付。合同签订第 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10%;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 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