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闭会期间,县人大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代表走访选民1—2次,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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