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裁量基准第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 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裁量基准 第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 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 25 保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裁量细则: (一)减轻处罚: 1 1000 .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 1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2 .10002000 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元以上元以下并及时 1±2 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倍以下 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 20005000 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元以上元以下并及时 23 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 的罚款。

腾讯文库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