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吊挂搭乘设备搭载或吊升人员作业注意事项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重機吊掛 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 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 止墜落等措施者。但除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 __ 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 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 疵。 (二)搭乘設備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作,熔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 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條之焊接效率規定。 (三)使用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元件結合者,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型接合者 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四)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具有防止緊結部分 脫離之固定設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五)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係數五以上),且 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標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 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 (六)搭乘設備周圍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上欄杆)、中欄杆、寬度十公分以上 之腳趾板,或自底板至上欄杆間設有網狀圍欄(如附件一)等防止人員墜落之護欄。 (七)搭乘設備之底面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八)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設施(門閂)。 (九)搭乘設備周圍與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銳利之毛邊。 (十)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 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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