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目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康 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