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 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 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 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 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 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 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 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 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 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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