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方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到达职业卫生档

卫生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民共和国档案 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方法》、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到达职业卫 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视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效 劳、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 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 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 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当职业安康 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 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 等); (三)工作职责、监视员执法程序、道德准那么;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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