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 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 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 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 改,注明更改的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第五条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 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