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转让协议[修改版]

第一篇:山地转让协议山地转让协议甲方:钟广长 身份证号码:432402194807134515(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尹华振 身份证号码:432424196803030038 彭艳芳(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篇:山地转让协议 山地转让协议 432402194807134515 甲方:钟广长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尹华振身份证号码: 432424196803030038 彭艳芳(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原承租团湖村山地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及四至: 林地坐落在团湖村刘家湾,总面积叁拾肆亩,东至董家村水库上水田上磡沿明道村与团湖村山交界沟, 南接现往烟山村乡村公路,西起公路沿现团湖村八组村民郑学金经营的山为界,北与明道村的同山界相接。 201162320401231 二、转让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转让物产:林地内所有柑桔、蜜柚、枇杷及界线内所有树木;现有三间半房屋及附属物;现有水 利设施(蓄水池一口)。 四、山地经营权、使用权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归乙方自主经营管理,现场所指界线如有异议(指与村及 居民)甲方有责任协助处理。 2011~2040 五、林地转让后,乙方应遵守甲方与团湖村签定的原合同,其中年年山地承包款由乙方负 责付清。 118000.00 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元),此款在转让协议司法见证之日起按以 下方式支付。 1108000.00 、协议司法见证之日首付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 2 、协议生效三月内付清所有余款。 七、此协议自首付款支付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给付对方转让费双倍的违约金。 八、如有国家建设需征用该土地,乙方在按政策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参与补 偿款分配。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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