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条款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自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试用)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均应采取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 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自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试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 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同意设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 含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 训练中心)、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和实习单位,均 可作为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中国(含港澳台地域),在本保 险协议中列明被保险人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学生)在实习期间内, 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残或死 亡,依据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 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中国(含港澳台地域),被保险人学 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 或相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