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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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 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 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 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 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 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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