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