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讨

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讨  虽然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应否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却没有明确的依据,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

对预缴税款税务处理法律依据问题的探 讨 虽然现行税收实体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 对于纳税人不按照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应否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却 没有明确的依据,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 才能执行的原则,不应当对其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由于这个不仅涉及 房地产预售收入所得税,还涉及到现行开征的大部分税种,直接关系 到广大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义务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法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为便于分析问题,先从引发 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谈起。 同是对预售 收入征税,本质却截然不同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其核心是明确纳税人取 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须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出当期毛利 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这是企业所得税实体法对应税所得的确认进行具体规定,其实质并不 是对预售收入进行所谓的“预征所得税”,只是对税法与规定的差异 所进行的纳税调整。纳税人如果没有对其预售收入依法进行确认应纳 税所得,则必然对其当期的应税所得构成。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因此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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