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四)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四)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四)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 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 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 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 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 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 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