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办法改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改 第一条 为规范货款回收的,特制订本。 第二条 未收货款的分类 (一)“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二)“催收款”: 未收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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