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1 政府监督一、政府监督的性质: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由于没有专业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导致出现了“工程量无保证、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现象,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交通部于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1 §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性质: “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由于没有专业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导致出现了工程 ”1987 量无保证、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现象,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交通部于 10“” 年月成立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指令各省、市、州成立了对应的省 “” 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行政上受交通厅主管,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管理。 政府监督具有以下性质: 1 、强制性 代表国家,对于被管理者、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2 、执法性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监督程序行使监 督、检查、许可(项目建设的许可、企业人员资助的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3 、全面性 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决策咨询、立项由法改委来执行) 4 、宏观性 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主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不同于监理直接、连续、不间 断的监理。 二、政府监督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立项阶段的各种文 件。 三、政府监督的任务: 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进行监督,以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和 目标的实现。 2-2 §社会监理 “” 社会监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进行的监理,施工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