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对商事代理的界定等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并论证商事代理具有营利、互惠、安全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商事代

商事代理基本理论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对商事代理的界定等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并论 证商事代理具有营利、互惠、安全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商事代理与民 事代理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商事代理立法以及国外商事代 理立法之概况,通过对一元及二元立法模式的论证分析,提出我国未 来的商事立法应当采取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商事代理营利民事代理立法模式 商事代理借中国市场经济的东风,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并 呈现出许多新的方式。新的表现形式要求有先进的、与之配套的法律 法规的保障和规范,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商事代理的立法却仅仅体现在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代理的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 和1991年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 规定》 等法律法规中。并且,这些法律已经无法适应商事代理的发 展,加之商事代理在国际上的广泛应用以及本身具有独特的特点,因 此分析其相关理论,并借鉴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未来商事立法的完 善提出建议显得尤为必要。 一、商事代理的界定概况。 商事代理的界定,是商事代理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所必须解决 的基础性问题。在中国,法律并没有对“商事代理”这一概念进行界 定,一般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代理”概念的规定,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对于特殊商事代理行为的规定。在国际上,对于商事代理的 界定主要区别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大陆法系,商事代理依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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