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

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  一、我国信用担保政策环境与实践情况 (一)担保行为的出现。 1979年和1983年,国务院分别批转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从此,中国结束国家计划资金

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 一、我国信用担保政策环境与实践情况 (一)担保行为的出现。 19791983 年和年,国务院分别批转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从此,中国结束 “”1981 国家计划资金统包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历史,开始逐步实施拨改贷。 15 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经济合同法》,其中第条对担保的规定是:经济合同当事人 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从此,在 体制调整和法律保护下,担保作为一种行为开始进入中国的经济生活。但是,此时的担保行 为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上级主管部门和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 由于当时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政企不分,为了帮助下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 其他融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不承担担保责任,以至出现了重庆的一家大型国有纺织 企业破产,法院强制查封市纺织局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债的事件。针对上述情况,国务 院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为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担保。为此,国有企业特别 是大型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难问题又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二)担保机构的出现。 为了解决国家行政机构不能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担保问题,帮助企业获得技术改造贷款 1993 和日常经营活动必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年前后,在重庆、上海、北京等地出现了专门 1994 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的独立担保机构,年初,财政部与原国家经贸委联 合组建了专门为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 199315 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经济合同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条对担保的规 定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 1995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担保法》, 对担保的规定是: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 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从此,包括独立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类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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