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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
税法的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 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 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 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 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 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 旧法的原则。 案例一 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 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 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 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 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案例二 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 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