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也就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 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目前包括以下省市: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 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九省市。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扣 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见第六条) 三、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行为,应税服务行为目前限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的行为。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四、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 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 〔2009〕8号)。(《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 两方面来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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