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安康开展,特制定
宁波市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 促进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鼓励和 导向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安康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每年预算安排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不要求回报的市属民办学校, 下同)的补助以及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 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 1.对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本市户籍学生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人数,给予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生均 教育事业经费1/4的补助; 2.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学校承担局部,给予1/2的补助; 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年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同类公办 学校教师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民办中小学,给予教师工资总额(应发 工资)10%的补助; 4.对民办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立经费补助; 5.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1—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指定的工程或校舍维修与 建立、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五条享受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助对象为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且不要求回报的全日制民办 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