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技术管理规定(正式版)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第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 第二条 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 第三条 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 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 第四条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执行。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 第五条 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 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