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版]
第一篇:贵阳《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篇:贵阳《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 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 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 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 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 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 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 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 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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