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 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简称:公 路安防工程)示范项目和示范省的验收。公路安防工程其它建设项目、动态排查 确认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域性项目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 【使用规定】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标志、标线、警示和 防护等一般设施的新增或调整,经质量检验合格可以先行交付使用,重要设施及 结构、重大土建工程、非标准类设施和结构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验收阶段】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含交工和评估(竣 工)验收两个方面。交工验收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的实施情况验收。 评估(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建成之后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实施质量检查。与养 护改善工程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从其验收规定;财务审计等 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 【验收原则】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检验和验收,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风险分析准确完整,处置方案合理可行,质量评价严格规范,验收意 见客观公正。 第六条 【验收组织】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归口项目建 设单位进行组织,选取或指定公路安防工程建设专家实施 ,并且安排建设及交通、 评估(竣工)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由各级 公安、安监等部门派员参加。 1/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