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 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 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 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 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 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 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 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 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 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 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 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 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