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一、纳税评估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 一、纳税评估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和估量,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程序 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分为评估选户、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处理等三个 环节。纳税评估可以采取质询、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式。 (一)质询工作要求: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异常质询书》,责 成其核实自身纳税情况,书面解释说明相关涉税问题,并要求其自觉履 行纳税义务。 (二)税务约谈工作要求 1、税务约谈包括到户约谈和到局约谈; 2、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 的具体需要,也可以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业务经办人员、工程技 术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 3、应提前通知纳税人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以及纳税人 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 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 明情况,另约时间进行; 5、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 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 理合法证明; 6、税务约谈需有2名或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7、进行税务约谈时,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填制《约 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税企双方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8、对于纳税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记录》中注明,如为复 制件,须由纳税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