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机工、水手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值班机工、水手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
值班机工、水手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19781995 保护海洋环境,根据《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年修正)》、 ___“97” 《中华人民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中华 ___ 人民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___ 第三条 中华人民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 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 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845 (一)年龄不小于周岁,不大于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___ 第六条 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3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的标准; (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 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 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 适任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