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 [1998]2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 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 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 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 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 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 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 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 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报批立 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 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停上实物分配住房 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 品住房。 (五)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确定住房货币化分配形式。房价收入 比四倍以上的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下 的青白江等十四个郊区(市)县 不发住房补贴。 (六)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补贴工作。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五城区(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 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 住房补贴(其中:对无房职工按标准实行全额补贴,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实行差额 补贴),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