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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篇一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篇一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为强化合同签 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 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 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 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 的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 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 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 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 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 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主体。 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 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 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