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青海省平安消费专家管理方法 《青海省平安消费专家管理方法(暂行)》已经xx年7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局 xx年7月7日 第
青海省平安消费专家管理方法 《青海省平安消费专家管理方法(暂行)》已经xx年7月4日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局 xx年7月7日 第一条为施行“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加强平安 消费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平安消费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 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青海省平安消费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 本方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平安消费工作,具有 较高专业理论程度和丰富理论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 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有色冶金和机械制造、交通运输、 水利电力、建筑建材、消防、特种设备和防雷电等9类专业组,各 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方 案,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实际 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四条青海省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平安监管 局”)和青海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青海煤监局”)是专家工作 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平安监管局政策 法规与科技规划处。 第五条省平安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条件审核、颁发证书工作,建立和更新专 家信息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