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简介: 1969年IMCO(现IMO)在协调解决散装货油所致污染的问题之后,又将注意力转向制订有毒有害物质所致污染损害的国际公约。1974年
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简介: 1969IMCO(IMO) 年现在协调解决散装货油所致污染的问题之后,又将注意力转向制订有毒有害物质所致 1974 污染损害的国际公约。年向各成员国发出询问单,调查有否必要设立一项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中尚未包括的 1975419751981 物质在海运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年月法律委员会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年到年间对有 1980919815 否必要制定新公约、新公约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年月公约草案出台,但在年月 CMI1984 蒙特利尔大会上招致与会代表的批评而未被接受。在年的外交大会上,由于在是否采用船舶所有人 1976(LLMC) 与托运人责任分摊原则,是否应与《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挂钩、是否适用包装货物及空载油 1981199615 船的火灾、爆炸事故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未获通过。自年至年,经过年的修订,《国 (HNS)IMO1996 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公约》草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最终提交年 47353 月的外交大会讨论。与会的国外交官员及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经过讨论协商,于月日表决通 过了该公约。 HNSIMO 《公约》是继《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之后又一采用严格责任制的责任赔偿公约,也是 1990 自年制定《港口经营人公约》之后的又一重要国际公约。该公约最基本的特点是采用了两层赔偿机制,将 19691971 类似于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第一层赔偿机制和类似于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 约》的第二层赔偿机制置于一个公约中,形成完整的两层赔偿机制,有利于各国赔偿机制的统一,便于协调两层 ; 赔偿机制的赔偿限额。该公约的第一层赔偿机制要求船舶所有人对承运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进行强制保险第二 / 层赔偿机制要求有害有毒物质的进口商收货人分摊基金,设立国际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当船舶所有人对产生的 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或因财务原因无力满足受损方的赔偿要求,或者损害超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时,基金对受 损方予以补偿。 正文: 本公约当事国, 意识到有害有毒物质世界范围的海上运输造成的危险, 确信需要确保向蒙受此种物质的海上运输事故所致损害的员提供充分、迅速和有效的赔偿, 希望采用一致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定此种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认为有害有毒物质海上运输所致损害的经济后果应由航运界和有关货方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