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V试行〉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V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V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 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 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木标准适用于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旗、县、区政府所在 地的城镇规划编 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最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卜•同)应按本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2 第五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力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 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 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2 第六条建筑用地血积小于或等于力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 建筑容最控制指标 在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屮己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 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将 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 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 建筑血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杲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杲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屮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 场管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00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苗平方米。 2500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悄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 可予核准建设: 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I 第•条 原有建筑用地范鬧内的建筑容杲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 范用内扩建、加层、 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可按附表二 20%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 第三章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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