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论文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摘要: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传统的证明理论也存在诸多的不足。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理论应用“法律真实”取代传统的“客观真实”。主要应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传统的证明理论也存在诸多 的不足。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理论应用“法律真实”取代传统的“客观真实”。 主要应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个方面体现证明标准的差异性。为 此,本文认为我国证明标准体系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有罪判决的证明 标准仍可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应对其涵义有全面的认识;应 降低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改变以有罪率来衡量检察机关工作效果的作法; 对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主体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法律真实;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 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1]在实体法意义 上,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 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在程序法意义上,证明标准是证明任务完成从而证 明责任得以卸除的客观标志。它不仅存在于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的诉讼活动中,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于辩护过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问题,是我国学界和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争论 中,存在着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应当追求主观真实,证明标准应表达 为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排他性,还是确信无疑,证明制度 应以认识论为基础还是应以价值论为基础的激烈争议。对证明标准进行研究,不 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 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所规定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界对“事实清楚”中的“事实”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是客观真实,有人认为是法律真实。 我国传统的证明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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