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解析(五):诺特鲍姆案国际公法案例解析(五):诺特鲍姆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亲母亲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获取了德国国籍。1905

国际公法案例解析(五):诺特鲍姆案 () 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解析 国际公法案例解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1881 诺特鲍姆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亲母亲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 190524() 时即获取了德国国籍。年,在他岁时走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处 19431939 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年他的永久住处地都在危国,大体在年他走开 10()109 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小住,尔后于同年月 日,以德国攻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 后他申请获取了列国国籍。 193414 依列国年月日宣告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获取列国国籍必定的条件是: 必定证明他已被赞同若获取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 3 件是须证明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最少在列国居住年,但这个条件在特别情况下 ; 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缴纳入籍 . . 费如吻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赞同,列国国王可以赐予他国籍 . 诺特鲍姆申请获取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追求了 3 年 居 留 期 的 例 外 , 1000 瑞士法郎 25000 并交了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 12500 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 3 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尽是规定。同年 10 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 1015 月日他获取了列国摩伦 13 月日,列国国王宣告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20 月日他进行了效忠立誓, 10 月 (Mauren) 公社公民资格, 1017 月日他获取完税证明, 23 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20 月 日,他获取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1940 年初,他返 121 同年月日,他获取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入境签证。 回了危国,连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 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 1119 年月日, 19411211 年月日,危国向德国宣战。 1943 国籍,获取了危国当局赞同。 同时扣押和充公了 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 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禁在美国。 19441220 年月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公民的行 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 1946 政决定。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碰到了拒绝后,他只 1944 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公民的 724 获取列国居住。同年月日,他央求危国政府撤掉 1951127 年月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反对危国逮捕诺 决定,也碰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 危国对国际法院 特鲍姆和充公他的财产, 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恩赐损害赔偿和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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