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篇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其代表资格: (一)因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篇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其 第二十二条 代表资格: (一)因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是: 第二十三条 (一)由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书面要求,讲清撤换的原 因及事由; (二)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对被要求撤换职工代表的问题进行 调查落实; (三)被撤换人可提出申辩意见; (四)撤换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一)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调离企业或退休、死亡的; (三)因病或长期外出脱产学习,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 动的。 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或在企业内部调动的, 第二十五条 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 第四章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 临时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