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wAAA试分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性质
相信这个长长的题目已经把本文的意图阐释得非常清楚,我们面对的问题仅只一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 在具体分析之案前,我想先引入一个案例。李某
相信这个长长的题目已经把本文的意图阐释得非常 清楚,我们面对的问题仅只一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之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是继承权, 还是所有权。 在具体分析之案前,我想先引入一个案例。李某于19g4年死亡,继承人为两个 儿子。长子李一和次子李二,遗产为8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死亡后两个儿子并未提出 分割。到1995年,李一因意外事件死亡,李一的妻子王某和女儿李小就遗产分割发 生争议。女儿李小主张就李一应分得的4万元与王某均分,一人2万元。而王某则 认为其应分得三万元。 不难看出,争端的根源在于继承中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尚未能很好的解决。那就 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认定问题。如果继承人取得的是所有 权则李一应得的4万元遗产应属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一死亡后,则先按夫妻 共有财产分割王某先得两万元。剩余的两万再由王某与李小继承,则王某应分得三 万元而李小分得一万元。但如果把继承人权利解释为继承权,则继承权转归王某和 李小时,显然每人应取得的份额是两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取得权利性质的认定不 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产生很大作用。同时,正是由于继承问 题往往发生于亲属之间,这种伦理因素、情感因素的介入使我们很难从个案总结一 定规则。母女之间,是以3万、1万还是各2万分割,很难说哪一种显失公平。所 以,从最终结果反推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似乎是一条行不通的道路。我们必须尝试着 从理论、逻辑分析上来解决问题。 我想第一步我们应当做一些基本准备工作,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性质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