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一致。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仅供个人使用 交房条件的法律规定 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一致。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 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 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 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 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 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 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 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 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 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 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仅供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