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之收购兼并(1)
证券法之收购兼并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