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 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 ( 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 ) 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现将有关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 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 分支机构。 二、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 一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 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应当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 二银行具有下述来源于债务人的人民币资金的,可以由银行代债务人购汇: 1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取得的人民币资金; 2() 、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不含人民币抵押外汇贷款的人民币抵押金取得的人民币资金; 3 、扣收的人民币保证金; 4 、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 三银行代债务人购汇可向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是支局的,经支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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