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利用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利用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利用与维护的管理,建立相互配套、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
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利用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利 用与维护的管理,建立相互配套、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 市防空袭能力,更好地为我州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 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防工程,包括:按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的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修建的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与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等附属设施;单位 和个人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 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州辖区内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民 防空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防空重点城市)。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 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分期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绿化率 等综合效益。 第二章 工程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