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

第一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 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 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 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 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 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 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 二、国家重点博物馆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安全消防; 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发掘及资料整理;

腾讯文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