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余静不服商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余静不服商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余静、商城县公安局法官李波峰文号2024商行初字第004号委托代理人范开生系原告丈夫,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刚,男,196

余静不服商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余静、商城县公安局法官李波峰文号2024商行初字第004号委托代 理人范开生系原告丈夫,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刚,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商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住该局家属院。 被告商城县公安局,位于商城县城关温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则颂系被告城关派出所民警,男,38岁,警察。 委托代理人余尚平系被告法制室民警,女,26岁,警察。 第三人杨孝芳,女,1950年7月14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勇,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 2、被告的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结案 报告,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证明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履行的行政程序。 第三人述称,杨孝芳与余静因琐事发生争吵,余静殴打杨孝芳致其左手食指 骨折,并用半截机瓦砸杨孝芳右手腕,导致伤口处逢14针,住院16天,杨孝芳 长子王勇见状,就将原告拉开并对其腿部踢了两脚,原告却又用砖头砸伤杨孝芳 腿部,以上事实有医院证明和法医鉴定为证。 杨孝芳的丈夫王元贵,作为一名警察,考虑邻里相处和睦为重,原告家庭生 活困难,接受了公安局领导的调解建议,愿意拿500元和解,并非第三人有过错, 但原告却诉至法院,请法庭伸张正义。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2、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告知笔 录。 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 4、商城县人民政府商政行复决字20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杨孝芳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杨孝芳轻微伤,有当 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实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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