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 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 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 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1/II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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