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安全规程
铁合金安全规程【颁布时间】1988.04.22【实行日期】1988.04.22【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1988年4月22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7号文颁发)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
铁合金安全规程 1988.04.22 【颁布时间】 1988.04.22 【实行日期】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422[88]367 (年月日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第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铁合金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铁合 金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合用于冶金系统铁合金厂(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修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因采用新技术或引用技术不能招待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 冶金厅(局)批准后,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铁合金厂的各项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完毕之前,应采用必要 的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 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需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变更较大的,应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方可进行隐。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 1.5 铁合金厂必须设立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机构。 1.6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 1.7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解决。 1.8 认真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1.9 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